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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一小步,法治一大步!(评昆山反杀案)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昨天下午,是不少民众欢欣鼓舞的时刻。备受社会关注的昆山街头砍人反杀案最终结果,经昆山公安局、检察院连续通报确认,最终认定抢刀反击致人死亡的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结果对法萌君来说,是个不出意外的意外。不出意外,是因为早在8月29日,法萌君就撰文《昆山砍人案:跋扈砍人者反被被砍者砍死,可定正当防卫!》认为,根据法律依据、政策方向、民众意愿,昆山砍人案最终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意外的是,按照以往公、检机关的谨慎,不拘留就直接认定正当防卫,可谓开了历史先河。




结果一出,有人质疑这个是舆论的胜利,称当地公、检机关迫于舆论压力才出这个结论,这种论断只看到了表面。舆论追求的是案件的公平公正、司法追求的也是公平公正,考虑和回应民众舆情的理性呼声,与司法机关的依法秉公办案,本是一致的,何来屈就一方?


有人拿出了以往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困难,来论证此次认定正当防卫的蹊跷,甚至搬出了某检察院微博不久前发出的“100起刑事案件告诉你 正当防卫还得靠跑”,来论证此次认定正当防卫的不寻常。法治从来都是曲折进步的,以往的判例不代表今后就要延续以往的裁判理念。为何正当防卫的有效激活,不能从昆山砍人开始那?



一年前的于欢案件,让民众第一次从司法机关那里听到了,民众关注的案件可以成为“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的“法治公开课”。在全程审判公开下,于欢案从一审判处的无期徒刑到二审认定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于欢案的影响之一,就是引发了全民对于刑法正当防卫的大讨论。于欢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拿刀主动出击致一死三伤,最终被山东高院二审认定为防卫过当,已经被人视为正当防卫制度的一次突破。


于欢二审期间,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对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全新的指导和解读,影响深远。


昨天昆山砍人案被定性正当防卫后,江苏检察院随后发布通报,就该案为什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解释。在这份解释中,完全贯彻了一年前沈德咏副院长关于正当防卫的解读精神,甚至对其中“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是'以正对不正',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以暴制暴',是正当、合法的行为。”进行了原意转述。


从于欢案一步步走来,可以看到中国法治的进步。尽管很多刑事案件还在沿用以往的侦查、检察、审判思路,对于正当防卫从严把握,但我们应该对取得的进步点赞,不管他是否以全民热议为前提。


今天有侦查阶段直接认定正当防卫“零的突破”,明天就会有更多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谨慎审视自己的司法活动;


就会今后有更多的辩护律师引用昆山这个案例及该案省检察院的解释,用为正当防卫刑事辩护的说理依据;


就会有更多的民众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敢于奋起还击,以正压邪。




在昆山砍人案中,对于正当防卫认定中的“正在进行的行凶”、“不法侵害”、“保护价值”进行了全新的解释,摒弃了“对等武装论”与“唯结果论”的认识误区,全面分析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性质,侵害方与防卫方的过错程度、力量对比,心理状态等现场情势,明确了在出现对当事人主观认识出现歧义时,“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司法标准。


尽管这本是回归正当防卫立法本意和民心所愿的应有之义,但不得不说,这是正当防卫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的一次标杆式的认定和突破。有人将其直白概括为“公民在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一切手段进行无限正当防卫权还击,直到危险彻底消除,造成的损害结果,公民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应该感谢那个完整视频的提供者,他为我们提供了昆山砍人案最主要的、最真实的现场情况,为法律业者乃至民众提供了了解案情全貌的机会;


我们应该感谢昆山公、检机关的缜密侦查、慎重认定,为中国法治进步贡献了方向和希望。


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其具有的司法导向作用,确立的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司法理念,必将打击社会邪恶分子的嚣张气焰,助推见义勇为、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


昨天微信群里转发的视频里,一男子当街无故逼停一辆轿车,叫骂司机下车未果后,又拦停一辆路过的电动车,挥拳砸向骑车人,起脚踹坏电动车。就在此时,看不下去了几个年轻人上前将该男子飞踹在地,一顿乱揍,引得周边人一片叫好。


什么时候:


人们不必担心搏斗公交车上的小偷反而自己受到法律制裁,


不必担心反抗欺压迫害自己的黑恶势力反而自己涉嫌违法犯罪,


保护反击人正当防卫成为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工作常态,


司法也必将赢得人们的尊重,法律必将获得人们的信仰!


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虽然只是个案,但推动了刑法司法理念的进步,必将载入中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制史册!


最后,再一次为昆山公、检机关乃至其上级指导机关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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